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学院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院育人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应。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过、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如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仍不知悔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的可从轻、从重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1、学生犯错后,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1、违纪后,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者; 2、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者; 3、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5、第二次违纪者; 6、故意拖欠赔偿款、退赃者; 7、其他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受过处分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奖学金;该生所在班级不能参评先进班集体及优良学风班。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公共秩序、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者: (一)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动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在其中起骨干作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印刷、书写和组织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人唆使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参加各种反动、邪教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携带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等凶器入校,没收凶器,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有下列偷窃、损坏公物或者私人财物行为者的处分规定: (一)过失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蓄意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且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与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窝赃、销毁、转移,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被依法免于起诉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规定,在规定不得进行体育活动的区域内,因进行体育活动而造成公物损坏者,视情节轻重,没收体育用品,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制造混乱和破坏事件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有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冒领他人或公共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关打架斗殴的处分规定: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或对他人尚未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伤及他人,或对他人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参与者 1、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打架斗殴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群架为首者、勾结校外人员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 1、违章使用电器或使用明火,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于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等违章行为引起火警、火灾事故的,并对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如后果极为严重须按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道德败坏、品行恶劣者处分规定: 1、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厕所、教室等校园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情节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采用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博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酗酒肇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恶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吸毒、诱惑他人吸毒、提供吸毒条件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对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将异性留宿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于未经允许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高空抛物或进行其他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0、学生不服从辅导员、生活老师以及各级领导的管理,顶撞、辱骂、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会场、娱乐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2、参与“三陪”、异性按摩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有嫖娼、卖淫(含介绍或收留嫖客、娼妓)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1、携带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到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在校园内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观看或组织他人观看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旷课的处分规定: 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按实际课时记)达到下列情况者: 旷课 1——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 旷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达自动退学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退学离校手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迟到三次为旷课一次。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分,执行《考试违规处分规定》。 在考试过程中有如下行为者,证据确凿即认定为作弊。 1、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相关内容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损坏试卷、答卷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 以上作弊行为视认错态度及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有作弊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窃题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有计划、有预谋的集体作弊行为,给予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参与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冒充教师签名,私自改动或填写分数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寒暑假)学院放长假前,未经学生处准假,擅自离校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院其他管理规定(如宿舍、图书馆、教室、校园管理等规定)者,可参照学院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或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者可减轻处分,否则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后,由辅导员提供学生个人违纪过程的全部资料(包括调查取证),并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励耘校区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报学生处审批。应具备的材料有:本人检查、事件调查过程、旁证材料、学生处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决定(处分登记表)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对学生的处分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处文书档案,一份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时故意损坏宿舍及公共场所公物或在公物设施上乱涂乱画,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知用人单位;情节恶劣者,取消毕业资格。毕业生无论是否办理离校手续,只要在校内违纪,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凡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有本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学院违纪处分要求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一律不予退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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