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学生考勤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我校学生管理办法规定,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作息时间,按照规定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学期、节假日开学必须按时返校。
第二条 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上课铃声响后才进去教室,按迟到处理;无故早退,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 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班班主任按学生的出勤情况如实登记,并作为学期评定平时成绩的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急事外,不得事后补假。因病、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由学校教务处勒令其休学,不得参加考核。
2、凡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必须到班主任处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并由班主任填入考勤表。
因病请假的必须附有校医院或有关医院的证明,因住院等请假时间较长的需开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校和辅导员履行销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一周者,由辅导员联系家长问清请假原因并报请学生处批准。
3、请假超过一周以上的(最多不得超过2周),先由辅导员联系家长确认请假原因,请假时间,(最好附有学生家长请假条),再由学生处报请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4、学生实习期间因病、因事请假须向实习所在单位请假,请假手续依照所在实习单位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六条 学生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请假逾期未续假而擅自不上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正常教学日上课迟到三次作一次旷课处理,迟到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一次计入考勤。
第八条 学生在校上课请假或旷课,按照实际上课节数计算。请假或旷课一天以上者每天以六节计。
第九条 各班应对学生考勤工作加强管理,认真负责,对考勤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学生旷课达到处分标准和学生病、事假达到休学条件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处和教务处报告。
第十条 学生处每学期对各班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考察结果作为对各班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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