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考场管理的通知
各年段、各学部: 期末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和体现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我校历来重视考风考纪,在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之际,特发此通知,重申学校关于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考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希望各学部,各年段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防止在本学期即将到来的考试中出现类似事件。 1. 监考人员务必到位,请再一次落实监考人员,不得缺勤,不得随意换人。 2. 监考人员应按要求提前进入考场,一定要在考前向同学宣布和重申考场纪律,清理考生桌面和桌位内的非考物品,营造严肃的考场气氛,防患于未然。 3. 监考人员在考场要注意巡视,按考场规则进行考场管理。 4.各学部领导要加强对主考、监考人员和学生的管理和督促;教务处将加强对考场的督检,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事件和人员,将严格按违纪界定的规定和处理的规定处罚。
附:关于考试期间视人员、监考人员的职责以及违纪处理程序的规定 关于各类考试的考场规则、违纪界定和处罚标准
教务处
2009年6月24日
关于考试期间巡视人员、监考人员的职责 以及违纪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考试期间各学部,年段长的职责 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期末考核的若干规定,并做好如下工作: 1.各学部,年段长对准备工作做一次认真的动员和检查,其中包括组织审核、严格管理试卷,以及对学生和教师进行严肃考试纪律和规范考试工作的教育; 2.应加强管理,每天至少有一人留守,以便及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3.认真安排监考工作,强调监考职责。
二、考试监考人员须知 监考是考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之一。教师必须服从安排,并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到尽职到位,严格监考。监考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监考教师应至少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清理考场(检查地面和桌椅内、外有无纸片和和不该带入考场的物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预以处理。监考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2.全校各门课程考试的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系负责,每份考卷都必须将考卷与答题纸(包括草稿纸)装订成册(注意:不许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私自拆开),并于考试正式开始前十分钟发送至各考场,如因监考教师迟到导致任课教师发送试卷出现问题,责任由监考人员承担; 3.所有考场均必须安排学生座位表,学生座位表由监考人员负责,并于考前十分钟向学生公布。监考人员还应在开考前向学生重申考场纪律; 4.开考后监考人员必须按座位表认真核对学生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发现未带此二证或身份不符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 5.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准带书籍、笔记本、练习本,以及各种通信工具等,若已带入考场,由监考人员督促学生在考前统一放在讲台上(对于开卷考试教师规定的书籍、手册除外); 6.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提示。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予以答复。 7.考试须按统一规定时间收卷,不得拖延。收卷过程中不允许学生讲话、对答案,否则按作弊论处。学生未交卷前,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监考人员陪同。试卷收齐后,监考人员应查对清楚,封妥后离场; 8.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不得携带任何通信工具进入考场,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并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在每场考试结束后送指定地点; 9.监考人员如发现作弊、违纪现象,应认真果断地加以处理。考后除应在"考场记录"中写明外,还应另填写"学生考试作弊、违纪详情表",并立即向校区教学行政科报告; 10.每个考场,按其大、小设监考人员,其中大教室三名,中、小教室的二名。监考人员由各学院、系按学校指定日期或场次选派; 11.对监考中失职的人员,将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对其中严重失职者,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巡视人员的职责 考试期间,由各校区分别组织学校、学院、系负责人进行巡视,巡视人员应遵循如下规则: 1.巡视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到尽职到位,严格巡查,以保证学校考试的正常、顺利进行; 2.巡视人员如因故无法参加巡视,应预先告知教务处; 3.巡视人员如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除及时处理外,还应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所在学院及教务处; 4.巡视人员应及时反馈巡视情况,并于巡视当天结束后,认真填写好巡视记录一并送交教务处。
四、学生考试作弊、违纪上报处理程序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统一规范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规程,特作如下规定: 1.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作弊、违纪等现象,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还应填写"学生考试作弊、违纪详情表",并于当天(特殊情况亦必须于第二天)送交所在校区教学行政科。 2.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作弊、违纪等现象,学生所在校区教务部门应于事发当天发布通告(特殊情况亦必须于第二天发布通告),同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以警示学生不要出现类似现象;并立即根据"关于违反考场纪律的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填写"学生作弊、违纪处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原则上整个过程应于事发后24小时内完成。 3.教务处收到上报的"学生作弊、违纪处分审批表"后,应立即送呈教务处长签批意见,并于当天(特殊情况亦必须于第二天)转送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作最后处理。 4.学生违纪、作弊事件的处理应按上述1-3条之规定及时正确地流转报批,不得延误。 5.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情况调查归口教务处,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向监考人员等当事人进行调查。 6.对学生违纪、作弊情况和处罚持不同意见或需补充说明者,应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并随处理材料一并送主管校长审批。
关于各类考试的考场规则、违纪界定和处罚标准
一、考场规则 为严肃校纪,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学校决定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学生应提前五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考试迟到超过二十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2.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身份卡",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3.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任何书籍、笔记等均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 4.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交监考人员临时保管,否则一经发现,按作弊论处; 5.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者,不发给试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 6.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7.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递条、夹带、代考、偷看、交谈、念读、互相换卷、抄袭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凡经查实的作弊行为人,一律勒令退学,参与作弊的双方将受到同样处分; 8.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不得私自拆开已经装订好的试题册;不得利用任何手段窃取考试内容; 9.学生答卷完毕,须将整本试题册同时交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10.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学生不得离开考场。答完试卷的学生应安坐原位,不准说话,不准对答卷,终场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交卷,在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凡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该卷无效,成绩以零分计; 1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书面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缓考申请(请病假者,须持校医院病假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 12.凡因急病无法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和办理手续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的二日内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13.无故旷考者,一律不准参加重修。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科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界定标准及处罚标准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使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有章可循,特作如下规定: 1.关于考试作弊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1) 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2)考试开始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3)已给、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4)在桌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5)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7)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信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者; (9)以任何形式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对上述作弊行为,均当场终止作弊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关于考试违纪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违纪论处: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将各类通信工具带进考场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6)离开考场未交考卷者; (7)用某种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 (8)企图张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纸,以及有类似迹象者;
上述违纪情况中,第一条至第三条给予警告处分;第四条至第五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六条给予记过处分;第七条至第八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另外,第一至第八条违纪行为中,经监考人员警告后重犯者,以作弊论处。 上述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任何上述规定中未包含之内容均由教务处负责决定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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